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财政局:
根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 发 〔 2025〕42 号) 要求,决定 从 20 25 年 8 月 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 事项 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标准 详 见附件 1- 2 )。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 的 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 年 增加 713 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3 )。
三、提高带病回乡 退役 军人 生活 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5 元,达到 904 元/月·人( 10848 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 15 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 每人每月负担 7 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 3 元 ; 其余省 财政每人每月负担 4 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 6 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 军人 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 月 提高 27 元,达到 909 元/月·人( 10908 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16 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 每人每 月 负担 7.7 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3.3 元 ; 其余省 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4.4 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6.6 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五、对不符合评残 且不符合 享受带病回乡 退役 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部队退役 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 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 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 月 提高 27 元,达到 909 元/月·人( 10908 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16 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 每人每 月 负担 7.7 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3.3 元 ; 其余省 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4.4 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 月 负担 6.6 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元,达到753 元/月·人( 9036 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对从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 标准为: 1937 年 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 1233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 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 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九、 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另行下达。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保证按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2: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3: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doc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链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